【深圳市】2019年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认定内容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四)《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
(五)《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深科技创新20161号)。
三、认定数量与方式
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认定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发放证书。
四、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5.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6.文化技术服务;
7.中医药医疗服务。
(三)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可提供有关国际组织认证。
五、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先进服企认定菜单下,点击“申报项目”按钮,打开先进服企认定申报书,进行填报并提交;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可免交)以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等)(验原件);
(七)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验原件);
(八)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九)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8月16日—9月12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9月16日—9月18日。
3、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系电话:88100078、88102145。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西大厅18-28号窗口。
八、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九、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告认定—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
十、认定时限
深圳认定工作流程60个工作日。
十一、认定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认定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无年检。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代理申请事宜,请申请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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