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项目12月6日截止
2019年10月23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围绕我市“IAB计划”(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产业计划)、“NEM计划”(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计划)以及其他重点产业领域的海外人才来穗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于12月6日17:00前提交纸质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当是海外人才,主要指通过“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以下简称海交会)等各类平台和载体引进的,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居住经历的各类人才以及来华留学的外籍人才,具体包括:
①入选国家重大引才工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②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③在国(境)外大型企业或高校工作的海外人才;
④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外籍留学人员;
⑤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
2.申报单位是已在或拟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单位(申报人)应至少拥有1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
3.申报单位(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所申报的创业项目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或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4.申报人应当是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联合创始人,须占申报单位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含技术股)15%以上比例。
5.已在广州依法注册登记的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后且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拟在广州注册登记的申报单位(申报人)应承诺在入选后6个月内依法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6.已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我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项目的申报单位,不得再次申报“红棉计划”。
二、政策支持
1.加大创业项目资助力度。对评审后入选“红棉计划”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获得B轮以上融资的创业项目,按不高于融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在指定创业园区内的创业项目,可免费使用不低于500平方米的生产和办公用房;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对入选“红棉计划”的创业项目,不与“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同时重复资助。
2.拓宽海外人才创业融资渠道。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红棉计划”创业项目,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年)的标准在2年内给予1000万元以内50%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推动“全国青年大学生创业板”工作。
3.优化创业主体市场环境。持有人为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持人才绿卡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海外人才来穗投资创业,注册资本(金)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4.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研究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落实专利资助政策,对以广州为专利申请地址并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留学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5.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红棉计划”中的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的企业,其发生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要求的研发费用,如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果创办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其经省级认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可在回国后一年内享受购车税收优惠。
6.探索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加强与美国硅谷等全球科技创新先进地区的技术交流,探索建立南沙自贸试验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海外人才提供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的载体;创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高起点配套的空间环境,构建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政策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在岸与离岸相结合的创业平台。支持海外人才设立离岸研发、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创业企业并将其纳入“红棉计划”申报范围,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服务支持系统,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在离岸企业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认定和上市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对有意向在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的海外人才进行知识产权、技术、投资对接等整体前置服务,通过“海外预孵化”,使海外人才在海外完善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提高海外人才落地创业的成功率。对于基地内注册的企业,导入优质服务机构,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托管式服务;对海外创业项目,协助其注册企业后进行正式孵化,形成灵活便利的创业模式。
7.用好人才绿卡制度,吸引外国留学生、“菁英计划”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穗创业。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将入选“红棉计划”创业项目的海外创业人才列入广州人才绿卡申领范围。鼓励在国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来穗创业并申报“红棉计划”创业项目。对入选“红棉计划”创业项目的外国留学生等创业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绿卡。属我国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外国留学生创业人员持人才绿卡及创业项目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2年以内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解聘或创业不成功,按可规定办理2-5年工作类居留许可。“红棉计划”创业人员申领“人才绿卡”后可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户籍市民待遇。鼓励“菁英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带项目回广州创办企业。
8.加快推进“红棉计划”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吸收海外人才创业的品牌效应和创业载体作用,加大创业园区建设力度,打造一批“红棉计划”海外人才创业园区。加快广州科学城、国际创新城、归谷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强化“红棉计划”创业企业主体地位,支持创业企业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鼓励创业园区及企业申报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红棉计划”海外人才创业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设立“红棉计划”海外人才创业园管理工作机构,改善服务环境,增强对海外人才的吸引力。
9.加大对“红棉计划”创业企业采购扶持力度。倡导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红棉计划”创业企业。“红棉计划”创业企业研发的产品、技术或提供的服务符合采购单位需要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通过优先采购、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予以具体支持。鼓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规定,探索远期约定购买“红棉计划”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
10.完善海外人才创业服务。大力发展海外人才创业工场、“红棉”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打造国际化的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建立提供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实验室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海外人才创业使用。发展海外人才“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海外人才创业门槛和成本。推广建立海外人才、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导师辅导机制,通过高级研修、企业会诊、项目路演等形式开展海外人才创业服务。建设广州人才大数据平台,加强政府数据开发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海外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体验设计、云设计等新兴创业创新模式。对来穗创办企业,且在穗购房或租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广州市留学人员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费。同时,纳入“红棉计划”项目的各类创业人才,可按照我市人才住房政策享受住房保障。
11.充分发挥“海交会”引智创业平台作用。搭建“海交会”创新“知本”平台,充分发挥“海交会”引才聚才和创新创业的平台作用,为企业和海外人才搭建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的交流平台,通过将“红棉计划”与“海交会”对接,打造广州海外人才创业首选地。探索建立海外人才、留学人员海外工作站,发展高端人才猎头服务,建立海外引才平台。每年在获得“春晖杯”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以及“智创未来”海外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入围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0个落地广州的创业项目作为“红棉计划”资助项目,在创业资金、融资贷款等多方面给予扶持,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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