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广州黄埔区开发区美玉10条——申请黄埔人才引导基金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黄埔人才引导基金办事指南
一、发布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组通〔2018〕122号)。
二、适用范围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须满足相关法律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3.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至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三)子基金必须注册在本区,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本区。
四、引导基金出资方式
(一)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三)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 亿元人民币。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申请材料需另附电子文档(光碟)一份:
1.《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2.申请机构登记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机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申请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子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子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子基金管理人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4.子基金设立方案(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5.被投资企业列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6.其它需说明事项(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请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
六、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及材料电子文档光盘到开发区金融工作局(风险投资处)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二)符合性初审。对材料齐备无误的申请,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后,即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于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组织审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组通〔2018〕122号)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工作,并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初定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区金融主管部门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五)社会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六)报批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七)签署协议。据区政府、管委会批复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负责将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手续。
七、受理时间
具体时间由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另行公告。
八、受理单位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风险投资处)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615
办公时间:工作日8:45-11:45,13:30-16:45
欢迎V我:1306010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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