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一、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应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按照《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申请。
广州、佛山和东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他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加具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其他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公示,连同广州、佛山和东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规定,企业应先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才能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本次复核对象为我省2021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非本批次的请勿申请复核。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本通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完成相关复核工作。参加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不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从落实制造业当家、推动高质量发展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加大新细则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要通知到每家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逐家给出复核意见。
(二)各地要切实担起责任,精心组织评价、认定和复核工作,对照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广州、佛山和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公示前通知省厅抽查。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企业一律不需提交纸质材料,只需在培育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并根据对应佐证材料清单,按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上传。根据有关要求,申报企业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需在监管平台完成报备并赋码。
(四)考虑到新细则实施时间较晚,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各开展一次。请各地9月底前报送公示后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文,并附评价汇总表。请广州、佛山和东莞市11月底前报送公示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推荐文,并附认定(复核)汇总表;其他各地10月底前报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推荐文,并附认定(复核)汇总表。
(五)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的可同时申报,各地不得以创新型结果未公布为由,限制企业申报或不予审核。
(六)深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工作,结果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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