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政策解读“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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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国家发改会2016年2月26日发布;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国家发改会2016年4月11日发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国家发改会2016年5月30日发布;
(四)2013-201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背景及鼓励政策
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3、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三、申报条件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二)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评价指标: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4、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二)评价指标体系:
(二)行业系数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
2、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3、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五、申请评价材料
(一)申请认定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①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②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③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2、必要的证明材料:
①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②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
③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二)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中心分中心每两年一次评价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及必要证明材料。
1、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①简要分析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地位、竞争优势;
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
③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
④取得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研发产品,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⑤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注】评定的证明材料和认定一样,国家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六、认定时间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一)省推荐国家认定时间:2016年6月30日;
【注】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创新型城市所在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其中推荐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七、申报认定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省、市发改会或主管部门 →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公示名单。
八、历年申报认定情况
截止到2015年有1187家通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64家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1、2015年(22批):97家通过认定技术中心,8家通过认定技术中心分中心,公布8家撤销技术中心。
2、2014年(21批):96家通过认定技术中心,8家通过认定技术中心分中心。
3、2013年(20批):123家通过认定技术中心,5家通过认定技术中心分中心,公布2家调整、3家处罚、7家撤销。
九、其他
(一)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
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
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二)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
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三)90个工作日之内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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