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假货增值税进项能抵扣吗?
某互联网大伽甚至呼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可见,假货被大家痛恨有多深。
公司进了一批假货支付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有17万元进项税金,此进项能不能抵扣?
论坛上曾有位“专家”认为:进项抵扣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合法的进项不能抵扣。按其分析,进项不能抵扣。
实际上这是想当然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什么合法性原则,只要有发票就可以抵扣。所以,可以抵扣。
然后,公司将其中一半卖了117万元,申报销项17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应的成本是5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50万元成本能不能抵扣?
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限定税前扣除必须要“合法”,所以,只要满足了真实、相关、合理三性原则,不是明令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这50万就可以扣除。扣除后,相当于这半批货产生了50万元的毛利,并依法纳税。
然后,公司售假行为被工商人员查处,剩下的货物被没收后销毁,三个问题:1)没收的这50万元假货对应的进项8.5万元,能不能抵扣?2)之前销售的、已被确认为假货的那一半进项8.5万元,能不能抵扣?3)以前销售的50万元成本,被确认为售假后,能不能扣除?。
问题1:我们知道,条例规定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解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被没收不能抵扣。有点像连进项税金一并被没收。
眼尖的人可能会看到,案例中的企业是传统增值税购销企业,应该不受《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解释限制。
但是,试点办法毕竟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文件,硬说此解释也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有道理。
所以,这会形成一个不确定性争议。企业的理由与税务机关的理由,都在这个解释能不能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及其实施细则之上。
问题2:纵然“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可以适用本案例。但对于已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况,所以,不准抵扣进项,没有依据,已销部分不存在进项转出的问题。
即要想不让抵扣,必须有一个“依法没收”的过程。比如,如果消费者退货后,再被没收,就要进项转出了,因为构成了“被依法没收。”
问题3:所得税上,已销的成本显然不能因为被认定为假货而不让扣除,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没有不让扣的依据。
所以,结论是:工商的处理,不涉及已销产品的进项与成本。对于未销被没收产品的进项,存在一定的政策争议。
然后,工商局准备对其非法获利处以没收、并罚款。这个罚没损失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没的支出不得扣除。所以,不管工商罚多少,所罚的金额都不得税前扣除。这一点,比较过瘾,相当于对罚款本身再征25%的企业所得税。
看到这儿,就清楚了。对假货的处罚,实际上关键还是靠工商局来执法的。税收政策上进行特例的配合是可以的,比如,规定罚没产品进项不得抵扣,罚没损失不得扣除等。但原则上讲,税收有中性原则,只管如何规范地收税。
为什么税法不宜直接规定打击假呢?因为在具体的工作中,如何判定为假货是一个专业性问题,税务人员不是全能的。所以,把税务的规定建立在工商具体的执法结论之上,是很合适的。
可见,当工商进行处罚时,要把假货对应的进项税金因素也考虑在内。当然,当处以数倍罚款时,这点税金就不在话下了。
为打击制假、售假,我也认同“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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