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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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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