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龙华区上市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挂牌及上市资助类项目
2024年深圳市龙华区上市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挂牌及上市资助类项目
一、申请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在成功直接/挂牌上市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且满12个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挂牌及上市资助的企业,需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上市或挂牌工作。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一)境内上市资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并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助。
(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新三板挂牌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且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进入创新层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在境内外上市的,补齐资助差额。
(四)对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境内上市资助标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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