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2025年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分中心 粤促发〔2025〕29号
粤促发〔202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系统构建“十五五”期间我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体系,根据《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十五五”架构创新建设方案》(粤促发〔2025〕27号),结合《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运行工作指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分中心,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须在粤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有意愿参与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工作,能根据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相关工作要求,积极主动为全省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健全有效,近三年无重大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记录。已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或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批复设立,且仍纳入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的各分中心无须重新申报。
二、征集时间
2025年10月27日—11月7日
三、征集条件
有意愿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任一体系的分中心。
(一)科技服务体系。
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人团体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一定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基础,拥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业服务团队,其中科技或金融相关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70%,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明确的区域特色或服务优势,能与当地产业、科技资源紧密结合。申报科技服务体系分中心的单位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综合型。每年服务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500家(次);累计合作金融机构不少于20家,每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不少于12场。
2.产业型。根据当地产业特色,能聚焦1-2个重点产业链提供服务,每年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次);具备为产业链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能针对产业链需求,制定产业科技金融服务方案。
3.特色型。依托自身资源和优势(如媒体渠道、跨境金融资源、专业镇产业优势等)提供科技金融政策与案例宣传、跨境投融资对接、产业金融服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科技金融理论与模型研究、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等特色服务,具备成功服务案例,每年开展特色服务活动不少于6场。
(二)金融服务体系。
持有效的金融业务资质(牌照)的金融机构,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业科技金融服务团队,具备成熟的科技金融产品或服务模式,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申报金融服务体系分中心的单位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银行机构。上年度科技信贷余额不低于50亿元,科技信贷产品不少于3类,小微型科技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各项贷款不良率的3个百分点,设立科技支行(获得广东金融监管局许可或备案,且持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名称中带有“科技支行”字样的机构)的银行机构优先。
2.创投机构。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科技型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少有5个成功退出案例。
3.保险机构。上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增长率不低于3%,科技保险产品不少于3类。
4.担保机构。科技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20%,科技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参与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银担”风险分担。
5.证券机构。服务的科技企业上市案例不少于3家,科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20亿元,具备专业的科技企业服务团队。
6.其他机构。上年度服务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合作金融机构不少于10家,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融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
四、征集流程
(一)科技服务体系。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撰写分中心建设方案,并提供符合相关条件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将申报方案报所属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的,由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统筹推荐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可直接提交申请);
3.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论证;
4.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纳入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分中心科技服务体系管理序列。
(二)金融服务体系。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撰写分中心建设方案,并提供符合相关条件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由设立在广东省内的总部/总部型机构(或总分支机构)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3.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论证;
4.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纳入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分中心金融服务体系管理序列。
五、其他要求
(一)科技服务体系。原则上每家省属企业仅设立一个分中心,省属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中心下设科技金融服务站点,各站点由该单位自行管理,但不得借分中心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利;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统筹安排推荐。
(二)金融服务体系。原则上每家金融机构仅设立一个分中心,分支机构较多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多个分支机构共同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三)分中心建设方案须明确申报主体、依托建设主体、前期工作基础、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服务内容和模式、经费保障、管理和风控机制等。
(四)批复设立的分中心须参加各体系相应的运营绩效考核。其中,科技服务体系为每年度考核一次,采用末位淘汰制,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结合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一定资金后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纳入科技服务体系管理序列;金融服务体系为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纳入金融服务体系管理序列,考核优秀和良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抄送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所有考核不合格的分中心不再纳入广东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管理序列。
(五)请各单位于11月7日下午5点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kjt_gdkjjr@gd.gov.cn。
六、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及电话:田何志,020-87687660
(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503室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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