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有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有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1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
有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有关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5〕6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结合我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粤府办〔2025〕6号文件中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培育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优质企业项目、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标杆项目及开源社区和开源生态中心运营项目。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规范设立、严控范围,做实项目、强化激励,绩效优先、提质增效”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项目审查、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涉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入库,抽查复核各地级以上市(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同)申报的项目,申报资金预算和整体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级以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区域绩效目标,组织项目验收、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依照职责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按要求组织实施财会监督检查,审核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级)、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标杆项目、开源社区和开源生态中心运营项目开展初审和遴选推荐,按程序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组织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培育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优质企业项目的申报、验收(完工评价)、评审等,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接受省级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奖补对象与标准
第九条 基本条件:奖补对象应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第十条 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一)奖补对象
2025-2027年期间获批复同意组建并实际运行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申报条件
1.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组建资金(即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
2.项目方案合理可行,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3.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并实际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4.申报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奖补标准
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结合国家支持政策予以建设经费支持,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50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优质企业项目。
(一)奖补对象
广东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中,2024、2025、2026年首次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产品首次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复核不通过后,再次被认定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
1.人工智能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人工智能业务,具备相关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人工智能业务包括:
基础支撑业务。包括基础数据、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设备、算力中心、系统软件、开发框架、软硬件协同以及人工智能管理、测试评估、安全、治理等。
关键技术业务。包括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大模型、自然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人机混合增强智能、智能体、群体智能、跨媒体智能、具身智能等。
智能产品与服务业务。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移动终端、数字人、智能玩具、手术机器人、智能医疗器械、脑机接口、护理和服务机器人等产品,以及模型即服务平台、智能应用开发等服务。
行业赋能业务。包括提供智能制造(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智慧城市、科学智算、智能家居、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物流、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健康养老、智能药械研发、智慧交通、智慧文旅等行业解决方案。
(2)企业的人工智能业务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小微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含)以上;大中型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30%(含)以上,或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2.机器人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主要经济活动为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或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
(2)企业属于机器人产品和服务收入应占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含)以上。
3.企业同时满足“人工智能企业”“机器人企业”申报条件的,应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申报类别,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提供业务及收入构成依据,不得重复申报。
(三)奖补标准
1.基础奖补:省财政对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奖补对象予以一次性奖补。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珠三角每家奖补不超过1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家奖补不超过12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珠三角每家奖补不超过12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家奖补不超过150万元,据实安排。
2.额外奖补: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各地级以上市给予本地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补的,省财政进一步参照地市奖补金额,再按1:1比例予以额外奖补。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基础奖补与额外奖补总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基础奖补与额外奖补总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对于先后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不重复叠加。
3.本项所称地市奖补,仅指对本地2024、2025、2026年首次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首次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给予的直接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标杆项目。
(一)奖补对象
聚焦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开展工业领域大模型研发、提供优质应用解决方案的人工智能企业或科研机构;成功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研发设计、生产运营、运维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工业大模型和应用解决方案: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已在不少于3个工业应用场景使用,已签订合同数不少于3个,能显著提升数据处理和生产运营效率,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中,工业大模型采用高质量数据集和先进的工具箱,架构设计、算法优化等技术性能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应用解决方案应在行业内具备领先地位或较强影响力,通过方案应用前后的关键数据对比,能清晰展现出在问题解决、效益提升、节能降耗、服务改善、管理优化、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成效,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推广性。
2.制造业企业应用标杆:在研发设计、生产运营、运维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环节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技术路线或工艺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扩能增量、提质增品、降本增利、提效增值等方面效果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良好,为行业智能化转型提供示范。
3.项目应于申报通知发布前三年内启动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
4.项目及相关设备(含配套软硬件)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
5.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6.申报项目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等安全合规要求,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奖补标准和支持范围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费用(不含税)3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最高800万元。投入费用支持范围:与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密切相关的软硬件建设投资费(包括硬件购置租赁费、软件购置费、云服务租赁费、合规测评服务费)、系统集成适配费(包括系统集成实施费、软硬件适配调试费)、数据资源开发费(包括数据集采购费、数据处理与建模服务费)。
第十三条 支持开源社区和开源生态中心运营项目。
(一)奖补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开放共享的开源社区、开源生态中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在人工智能或机器人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度,起到引领、关键支撑或突出贡献作用。
2.开源社区项目:基于自主核心技术研发、服务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领域的优秀开源社区。项目(社区)具有较为成熟的组织架构、开源内容合规性等管理制度;采用合规的开源协议,确保代码的自由使用、修改和分发;代码需托管于公共平台,并遵循第三方平台的规则,确保透明性和可访问性;代码需功能完善、逻辑清晰,支持模块化设计,并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提供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并优化性能以支持高并发和大规模数据处理;通过用户反馈制定版本迭代计划,定期更新代码、修复漏洞;为开发者、用户提供技术协作、开源教育、产业赋能、推广传播等专业服务;所有项目(社区)平均月活跃用户之和不低于100万。
3.开源生态中心项目:中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领域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取得了一定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年度生态中心服务企业数量之和不少于200家。
4.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奖补标准
采用事后奖补形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源社区和生态中心,按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审定运营费用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800万元。运营费用主要包括:与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研究咨询、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强化做实项目,落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本地市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
(三)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至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三重一大”相关要求,严格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复核,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按照确定项目主体(省级、市县)的不同,分类明确各级职责和管理要求,明确省级做实项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和评审论证项目;明确由市县做实项目的,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资金用途、扶持对象和范围、初步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等要求,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符合性审核。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省本级及各地级以上市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及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制定本地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区域绩效目标,按程序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办理资金下达,不得重复审批或上会审议。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信主管部门资金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评价等与专项资金资金管理直接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使用的工作经费不在专项资金中计提和安排,按照工作任务及有关标准等据实核定后,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安排。
第二十条 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资金下达、预算调剂、结转结余等预算执行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审核,绩效重点评价等有关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资金绩效目标,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应商省财政厅办理清算收回,采取有效措施“防骗补”;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上政策不包括深圳市所辖申报主体,深圳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机器人企业主要经济活动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工业机器人制造(3491)、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3492)、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3964)。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后,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修订的,从其规定,并在修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等工作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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