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为推动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
一、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查询。
(二)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三)申请进入2023年度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应在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对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有关销售额时限要求另行通知。
?
二、企业在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时,如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申报?企业该如何申报?更名后的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更名操作?
答:如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名:
(一)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对于已向认定机构报告,但尚未完成更名审核过程的企业,如需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可向地方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信部门商同级税务部门后共同确定。
?
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发生了变化,申请享受政策时是否可以对所属行业进行修改?
答: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所属行业,并对填报行业真实性负责。确需修改的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依次点击“企业注册信息管理”—“企业核心信息修改”,修改后保存提交,系统提示“修改成功,信息已生效”。返回系统,点击右上角“更新申请书中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提示“更新成功”。企业修改所属行业后,所在地工信部门复核无误,允许继续申报。需注意的是:处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认定过程中的企业,不可修改所属行业。
?
四、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最晚申报日期是哪天?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请的时间是否影响政策享受时间?
答:(一)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请。
(二)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不影响政策享受时间。
?
五、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3年如何享受政策?
答: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3年享受政策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
六、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4年如何享受政策?
答: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接续享受政策优惠,对于已经进入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在2024年享受政策时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截止时间在2023年内,2023年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未通过的,或2023年未再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2024年需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审核通过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后再享受政策。
(二)除第一种情形外的其他企业,政策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形成前,2024年名单制定工作另行通知。
?
七、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中新增的企业,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政策,还是可以追溯到2023年1月1日?
答: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中新增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政策。
?
八、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未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从何时停止享受政策?
答: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未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不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等情况,则应在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发布之月起停止享受政策。
?
九、对于已在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享受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追缴?
答: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工信部门应将其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名单上列明的“不再享受政策时间”确定纳税人从对应月份后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此前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进行转出,已实际抵减的需要进行追缴。
?
十、企业申报的制造业产品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是否可以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答:(一)企业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应不含增值税。
(二)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
十一、如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享受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
?
十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其销售额如何计算?总公司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不满足条件,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制造业销售额比重满足条件,是否可以享受政策?
欢迎V我:13060107325
最新更新
- 举办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
- 延长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报名时间
- 202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 工信厅科函〔2025〕349号
- 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领域赛 火炬〔2025〕33号
- 关于举办全国独角兽企业大赛的通知
- 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第二批专业赛名单 火炬〔2025〕30号
- 《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开展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申办工作 火炬〔2025〕18号
- 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工企业函〔2025〕137号
- 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年审工作的通知
推荐阅读
- 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 第四届中国创新挑战赛 国科发火〔2019〕228号
- 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改革情况评估工作 工信厅规函〔2024〕219号
-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 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相关工作 国科火字201991号
-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科火字〔2023〕77号
- 《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创新型产业集群总结工作
- 关于公开征集《科技评估服务质量控制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的通知
关注我们
热点关键词
-
国家高企
高新技术企业
北京市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公示
广州市项目公示
2025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广东省项目申报
广东省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强省建设工作方案
广东省技能大赛
2025年第三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
工业大数据赛项
广东省选拔赛
2025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
项目安排计划的公示
广州市第四批数字化产品清单的公示
数字化产品清单
东莞市项目公示
2025年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智能移动终端行业
前置性审核结果
第四批东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广州市项目申报
2025年人工智能产业
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任务
揭榜挂帅申报
高企公示
湖南高企名单

项目政策
项目公示
项目申请
知识产权
个人提升
工商财税
网站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