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项目11月8日截止
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项目11月8日截止
2019年12月22日,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关于受理2018 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奖励申报的通知》,预受理时间(申报情况摸查、企业问题咨询、材料准备):2019 年10 月22 日-10 月31 日;正式受理时间:11 月1 日-11 月8 日。
一、申请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
2.申请企业(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取得工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且取得备案证的日期在2017 年7 月12 日之后。
3.申请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法相关规定,依法入统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数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报送统计部门的投资数据证明材料,未依法上报投资数据,未正确填写建设性质、项目类别的(“08 建设性质”勾选“3 改造和技术改造”,“09 项目类别”勾选“1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不得享受本办法奖励扶持。上报投资数据与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度不符的,以额度少的投资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4.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融资贷款行为、融资租赁、营销行为必须在《广东省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所限定的项目实施期(含备案变更)内完成,且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在2018 年1 月1 日-2018 年12 月31 日内。
5.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地方经济贡献需呈正增长,其中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 名的工业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奖励时,不受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增长的限制。
6.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方、融资租赁出租方无需满足(2)至(3)项条件。
二、奖励政策
1.【投资奖励】对本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 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2)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3)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含5%),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2%的投资奖励。
(4)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含10%),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5%的投资奖励。
(5)符合上述第(1)至(4)项条件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购买本区智能装备企业产品的,另给予购买方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5%的投资奖励。
(6)上述第(1)至(4)项规定的投资奖励不可同时享受,企业只可选择一项申请。
本条奖励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 万元封顶。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根据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核定。
本条所称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机器换人,包括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
(2)节能降耗,包括实施提升工业能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加快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回收利用工业废物、废旧产品和材料;
(3)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包括深化信息技术在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应用,使用现代生产管理系统等关键共性技术;
(4)促进产能提升,包括加快产线升级换代,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5)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包括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本区主导产业(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平板显示、新材料、电子商务、高端化工、汽车及其零部件、食品饮料)集中,推动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
2.【促进安全生产】工业企业实施高风险工业产品、生产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改造,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障,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提高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施中涉及安全生产投入(含新型安全设施、系统购置,危险岗位无人化,新型安全设施、系统租赁,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外包等)且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前在本区工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对实施安全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根据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给予10%的促进安全生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以每年最高500 万元封顶。
对提供安全生产外包服务并提供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器具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的安全生产外包企业,根据提供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给予5%促进安全生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以每年最高500 万元封顶。服务外包对象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需在本区。
3.【融资租赁】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以合约租赁方式引进新型或高端生产设备的(包括设备、智能设备及配套系统、器械等),对承租方按照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应付并已实际支付租赁费总额的12%给予租赁补助;出租方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的,对出租方按照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应收并已实际收取租赁费总额的8%给予租赁补助。对承租方企业补助以每年每家最高300 万元封顶,对出租方企业补助对应每家承租方企业以每年每家最高100 万元封顶。
4.【金融支持】由区工信部门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和奖励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对涉及本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基建、办公设备等非生产线投入)的贷款,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笔贷款补助以2 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500 万封顶。
5.【风险补助】由区工信部门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和奖励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产出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责任保险,且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如投保费率高于3%则按3%的投保费率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 万元。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保费补助合计最高为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80%。
6.【营销补助】技术改造项目启动后,按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的10%给予营销补助,用于企业媒体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平面及电视媒体、户外广告、展销会、网络平台、参展运费等)支出。补助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 万元封顶,且以企业年度营销费用支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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