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广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穗工信函〔2025〕36号
穗工信函〔2025〕36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关于推进广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18日
关于推进广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关键位置,围绕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任务,有效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将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作为统筹推进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有效支撑,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通过突破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撑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
二、主要目标
围绕“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1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和具身智能、细胞与基因等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国家和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按“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思路,原则上在一个细分行业领域布局一家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构建以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多层次、网络化制造业创新体系,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创新公共服务,显著提升我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打造跨界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到2027年底,建设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少于20家;支持不少于2家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产业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面向我市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二)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发挥行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三)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强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扩散。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通过订单式研究、专利技术交易、孵化企业、种子项目融资等方式,推动技术成果首次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
(四)加快形成关键技术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储备和保护,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储备,支撑和保障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联合保护、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制度机制。促进标准与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增加行业话语权,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整合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投融资、人员培训、市场信息、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咨询等公共服务。
(六)打造多层次人才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人才引进、培养,集聚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为我市制造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四、建设管理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建设、运行等管理工作。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为“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和“创新主体自主建设”模式(以下简称“自主建设模式”)两种模式:
(一)“企业法人+联盟”模式。“企业法人+联盟”模式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照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形式创建,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其创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善决策机制。“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和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2.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学术界、企业界等领域人士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3.整合相关资源,成立相关行业的联盟组织。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吸收集聚成员单位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委托开展技术研发,为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等,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二)“自主建设模式”。“自主建设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以独立或自主结合方式建立,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产业公共服务及成果转化。
五、支持政策
积极探索国家、省、市、区联动支持模式,大力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工作。
(一)资质支持。对列入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的主体授予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牌匾。坚持多层次培育,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资金支持。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或按项目总股本的30%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除外)。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视建设情况给予项目、资金、融资等支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国家和省市重大专项及各类扶持政策。
(三)财税金融支持。用好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广州产投母基金、创投母基金、天使母基金等引导基金作用,打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调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创新成果产业化。
(四)平台支持。鼓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为实验阶段的创新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商业化开发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择优立项并根据运行成效予以补助。
(五)产品应用推广支持。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产品(服务)纳入首购、订购、推广应用目录,推进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平台优先展示推广。探索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首购机制。对列入省首台(套)和技术创新目录的创新产品(服务),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享受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相关补助。
(六)应用场景支持。鼓励市、区相关部门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场景,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验证、迭代和示范推广。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应用场景创新,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产业场景应用对接,加快创新技术和产品转移转化。
(七)人才支持。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及高水平研发团队,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学术带头人、研发骨干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工程项目。市、区加强协同和资源供给,按政策为制造业创新中心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医疗保健、教育服务等支持和保障。
(八)属地配套支持。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区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和重点发展领域,在人才保障、土地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资源集聚、应用场景搭建、金融政策和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区域发展。
六、评估考核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强化日常运营管理,主动服务行业。对重点培育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阶段性发展目标开展评估考核。
本方案相关支持、补助和奖励按程序纳入相关资金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等文件中执行。
附件:
广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指引如下:
一、培育创建有关要求
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应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建设、运行,注重完善内部组织机制、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重点探索、研究、攻关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并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运行机制。运行满一年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每年年底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或成员单位的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一年度未通过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申请的单位,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认定。广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申报,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现场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列入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名单的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列入筹建计划,进入筹建阶段。
(四)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于自列入计划起1年内注册成立企业实体,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筹建工作。列入筹建计划起1年内未能完成实体注册的,牵头单位须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批复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依托实体注册工作。延期筹建半年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撤销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资格。列入筹建计划的“自主建设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结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产业公共服务及成果转化需求以及相关建设方案等,按计划加快推进筹建工作。
(五)组建。完成筹建相关工作后,将组建方案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六)批复组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的,进入建设期。
二、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在本市新注册股份制独立法人,采取“企业法人(公司)+联盟”模式运行。
2.公司应是面向行业,由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
3.联盟应汇聚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以及本领域内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创新平台。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基础研究和学科人才优势,行业骨干、中小企业的支撑功能和协同作用,持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并带动产业链核心环节创新发展。
(二)“自主建设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以单独或联合形式组建,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产业公共服务及成果转化。
三、“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有关要求
(一)牵头单位须是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在本行业有显著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省、市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历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行业协会、创新平台等。
(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在本领域有较高或持续的研发投入。
(三)牵头单位为行业骨干企业的,牵头单位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1亿元,对市重点支持领域可适当放宽。
(四)牵头单位应无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等情况,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运行管理有关要求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相应的技术储备或明确的探索方向,有一项以上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或者是有前瞻性的、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二)“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须有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成员单位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有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公共平台等主体。
(三)有具体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四)有可持续的创新和自我造血能力,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委托开展技术研发,为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等,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五、评估考核要求
评估考核分为年度评估和三年定期考核。
评估考核主要内容:制造业创新中心关键共性技术成果数量及质量、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对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协同创新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情况等。
其中,“企业法人+联盟”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侧重考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产业化、行业标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自我造血功能等方面;“自主建设模式”制造业创新中心侧重考评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行业技术服务、协同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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