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的补充
各园区、镇(街道)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因政策调整,有关中小企业均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认定并予以支持,为做好政策衔接,减少理解歧义,现对我市出台的《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中部分表述予以规范,具体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所称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明确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所称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明确为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所称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保持不变。
二、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所称的“专精特新”企业明确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文件中第七条“遴选企业参加‘创客广东’大赛,对入围‘创客广东’大赛50强的直接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因我市不单独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该条不再执行。
四、文件第七条“推荐认定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企业技术示范平台”,因中小企业技术示范平台已归口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该条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7日
Tags: 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申报 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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