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办法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8日
东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办法
为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落实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工作部署,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为产业科技创新赋能增效,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目的 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目标,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源头创新、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引进培育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人才支撑。
第二条 总体思路 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突出技术引领和产才融合导向,设置科技类项目和卫健类项目2个大类。科技类项目按照项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和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3个子类别,均采用项目入库培育和择优立项机制。卫健类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具体从其专项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入库培育 设立科技人才项目库,对意向申报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入库培育。在项目培育期间,提供金融资本、技术对接、政策辅导等全流程服务,为入库项目对接科研机构、市属国资创投机构、孵化载体、应用场景等资源。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具体负责指导政策制定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其中:
市科技局牵头科技类项目的管理实施,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申报资金预算,负责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委托国资创投机构履行市级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出资人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卫健类项目的管理实施,包括项目入库、申报、评审、认定以及经费划拨和管理监督等。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指导市科技局、相关国资创投机构开展财政股权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
国资创投机构配合项目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风险防控机制、信息报告机制。按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投资协议及有关规定实施股权处置,及时上缴股权投资本金与收益。
各镇街(园区)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推荐,并做好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调研检查、资金监管、属地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主要支持我市引进培育的,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在产业科创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或国际一流水平,能够促进前沿技术突破、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带动细分产业领域发展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依托单位应为团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支持,能提供不低于财政资助项目经费1:1比例的自筹经费配套。团队须围绕项目实施成立专门的产业化公司(如尚未在莞成立企业的,可以以团队名义提出申报),团队成员在企业持股比例之和不少于30%,实缴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 带头人应为行业领域公认的顶尖科学家,具有前沿性、突破性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并能在东莞市发挥集群性产业化的示范效应,可全职或全时(每年在莞工作时长不少于6个月)引进的方式在东莞工作。
3. 团队应具有4名及以上稳定的核心成员,且均为所在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核心成员须全职在东莞工作,并与引进主体签订5年或以上聘任协议。
4. 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引进时间应不超过3年(以当年1月1日计算),对于特别优秀者,引进时间可以放宽至5年。
第六条 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主要支持我市引进培育的,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关键环节技术突破有较大影响、能带来较大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依托单位应为能为团队提供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条件、具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科技企业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团队为推动成果转化成立的初创型企业。团队须通过成立公司、内部转化、产业化合作等方式为成果转化提供保障(如尚未在莞成立企业的,可以以团队名义提出申报,并承诺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能提供不低于财政资助项目经费1:1比例的自筹经费配套。
2. 带头人须取得国内外领先水平创新成果,为获得同行普遍认可的高层次人才;或在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技术类职务的人才。带头人须全职在莞工作,其中针对海(境)外引进人才,适当放宽工作时长和成果转化指标要求,可全职或全时(每年在莞工作时长不少于6个月)引进东莞工作。
3. 团队应具有2名及以上稳定的核心成员,且均为所在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且均应全职在东莞工作。
4. 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引进时间应不超过3年(以当年1月1日计算),对于特别优秀者,引进时间可以放宽至5年。
第七条 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申报条件 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主要聚焦成果转化环节,培育一批高素质青年科技创业人才。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正围绕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开展创新研发或成果转化活动。
2. 项目负责人为企业主要创始人或法人,在企业中占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份的10%或为最大个人股东。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不超过3年(以当年1月1日计算)。
3.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创赛奖项或市级创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依托我市市级及以上中试平台进行项目孵化;
(3)曾获得经备案的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4)曾承担或深度参与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人才项目(含获得港澳特区政府或高校院所立项支持的项目),或曾承担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攻关横向课题(企业有实际向高校院所支付科研经费);
(5)曾在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平台承担科研任务的科研骨干;
(6)曾在行业领军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市场规则,有较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4. 项目负责人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以当年1月1日为准),女性可在此基础上额外放宽2年。
5. 已入选《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东科〔2022〕9号)的,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继续申报本批次青年创业项目,并对应享受资金支持。
6. 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入选者可以继续申报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八条 优先支持事项 优先支持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满足互斥条件的基础上申报项目;优先支持海(境)外归国人才申报项目。
第三章 资助措施
第九条 “补改投”试点 对于产业化成熟度高、市场潜力大的战略科学家团队、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按照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探索试点开展“补改投”模式的新型财政支持方式,由国资创投机构通过共同设立持股平台、联合成立投资基金、出资注册资本金、直接投资入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经费支持 通过项目经费、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人才引进落地、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需求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如下:
1. 对获得立项的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按照项目评价情况分为A、B两个等级并对应给予综合性经费支持。
(1)对于A类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给予不少于1.5亿元的综合性经费支持。项目可分两轮实施,首轮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首轮在项目完成主体注册且自筹经费到位后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在首轮中期评估检查后再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首轮实施过程中,由市属国资平台通过探索试点“补改投”资助等方式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项目首轮实施通过验收后,根据首轮实施情况,对于发展势头良好、后续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可以通过探索试点“补改投”资助、直接资助等方式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的二轮接续支持。
(2)对于B类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性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其中:在项目完成主体注册且自筹经费到位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市属国资平台通过探索试点“补改投”资助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为鼓励战略科学家团队引领产业发展,视项目实施情况,可在上述项目经费中单列最高50%专项用于创新平台建设,设置平台建设专项指标,纳入项目绩效目标评价体系。
2. 对获得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综合性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其中在项目立项签订合同书且自筹经费到位后给予首期最高2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第二期最高3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由市属国资平台通过探索试点“补改投”资助等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3. 对入选的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在项目入选后,根据评估等级给予首期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实施满2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批次入选项目进行评估,综合判断企业发展情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第二期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省项目配套 对2025年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省人才计划团队项目且未曾享受过市配套或市级项目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不超过省资助金额的50%进行配套资助,其中首期60%市财政配套经费在项目通过省中期评估后拨付,其余经费在项目通过省验收后拨付。对于接受省重点领域“补改投”试点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省资助金额的50%进行配套投资,有关资金管理参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方式 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围绕科技领域前沿和产业关键技术重大需求,采用主动遴选定向组织的组织方式,直接组织科研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或符合条件并有意来莞发展的团队进行申报。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和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按照竞争择优的方式分别进行立项和评估。
第十三条 入库管理 对提交申请且通过书面审查的项目将自动纳入科技人才项目库进行入库培育,申报人应自觉配合主管部门资料填报、信息收集等工作。入库项目在判断团队引进时间、公司注册时间等条件时可以以入库时间为标准进行计算。项目入库期间的研发投入、人才引育、专利成果、项目招引、经济效益等绩效指标可纳入项目实施指标统计范围。如入库项目连续3年未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和人才项目立项的或出现其他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自动出库。
第十四条 立项流程
(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到市科技局。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审立项。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竞争评审或咨询评议的方式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
(四)部门协商。针对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对拟立项项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征求意见。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报批立项。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七)下达通知。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和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获批后,市科技局、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有关方签订任务书,明确各自职责、目标任务、具体措施,签订意向协议的团队核心成员应在项目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按约定到岗,不能按时到岗的原则上将终止项目资格并撤销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参照事后奖补资金进行管理,仅在项目入选2年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专户机制 针对战略科学家团队和创新科研团队项目通过项目经费方式投入的项目资金全过程采取专户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专户管理工作,在相关合作银行依规定设立专项监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如因故不能设立专户管理的,需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按专账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允许战略科学家团队和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在实施期内提出合理变更要求,具体如下:
1. 自主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调减、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且符合原申报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一般参与人员等。
2. 一般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间的分工和知识产权分配调整、项目总投入调增、实施周期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等不影响项目主要研发方向和项目成果在我市落地的事项属于一般变更,在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后,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
3. 重大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子项目负责人调整等事项属于重大变更,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正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一般变更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1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重大变更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原则上在项目合同书终止日前1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只能变更2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机制 项目承担团队应每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暂缓后续经费拨付和投入投资资金,整改到位后再开展后续资助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 战略科学家团队和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照项目任务书从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并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决定项目资金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科研诚信管理 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强制终止机制 项目出现企业破产、迁离东莞的,或在技术开发、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主动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尽职免责机制 为鼓励先行先试“补改投”财政支持手段,探索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不以项目损益作为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完善“补改投”试点资金容亏机制,单个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
第二十三条 资金处置原则 通过项目经费方式投入的项目资金(不含投资入股部分)参照科技项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投资资金不纳入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体系。国资创投机构管理的投资资金,在国有资本经营考核中予以单列管理,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投资资金不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投资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投资资金、转让价格低于本金,或被投企业破产清算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可认定投资资金投资项目资产损失,该损失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和核销。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科技类项目有关内容由市科技局进行解释,卫健类项目从市卫生健康局的专项细则规定,并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期限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Tags: 东莞市项目申报 东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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