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15日
东莞市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对东莞市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基金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旨在加强我市基础研究体系布局,促进原始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 市基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面向”战略方向,坚持需求导向与自由探索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多元投入相协同,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统一,规范管理与开放共享相促进。
市基金重点支持基础学科及我市“8+8+4”重点产业体系战略性应用基础研究,强化民生领域科研导向,着力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与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粤莞联合基金)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共同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基础研究支持体系。
第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基金的统筹管理。市科技局可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共同支持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共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政府认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市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变更、验收等工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具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可按程序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注册条件和流程等由市科技局另行发文通知。
项目申请人是申请市基金资助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应当是依托单位的科研人员,负责提出项目申报,统筹项目实施,接受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基金年度预算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
项目申报指南内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规划、战略、政策要求,促进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支撑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基金项目通过市基金依托单位申请,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
第七条 市基金根据资助对象和强度的不同,分为青年培优项目、面上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或设置其他项目类型。
青年培优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未主持承担过国家、省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的青年科研人员(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承担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发青年科研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基础研究项目,扩充基础研究后继人才队伍。青年培优项目不列参与者。支持强度为每项不超过3万元。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有一定基础的科研人员围绕产业与区域创新发展共性、关键需求,针对已有较好基础或东莞所需的研究方向和学科,尤其聚焦人工智能、信息科学、工程科学、材料科学、生物医药、生命科学、能源化工、数理前沿等重点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突破地方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点科学问题,推动前沿核心技术发展。支持强度为每项不超过8万元。
联合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主要是由市科技局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单项出资额度不超过1万元,共建单位单项出资不少于5万元。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基金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或双聘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等在职证明)。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
(三)申请及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且项目不存在逾期未验收情况。
(四)不存在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
三、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公开申请受理期限结束后,不再接受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形式审查,各依托单位协助完成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以项目申请人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的材料为准。
形式审查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市科技局组织复议。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结果按评价权重计算综合参考分,总分100分。专家根据综合参考分给出资助意见,80-100分为“A.建议优先资助”,60-79分为“B.建议资助”,1-59分为“C.不建议资助”。
拟资助的项目应当获得半数以上专家同意资助意见,且科研伦理或生物安全实验条件等符合要求。
根据评审结果组内排序规则,对各评审组组内项目进行排名。按照组内排名顺序,依次录取项目,直到达到资助目标数。
第十一条 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安排情况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市科技局审批后,依照程序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申诉,由市科技局组织复核。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四、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原创成果产出、青年人才培养、关键技术突破等标志性成果。
第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可以对该违规项目作终止处理并追回资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经专家评估确属客观原因未达预期目标的,予以宽容结题。
第十八条 强化成果应用,推动产学研对接。对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给予持续支持。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第十九条 市基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东莞市基础研究基金”或“Dongguan Basic Research Foundation”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声明。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过程管理、诚信管理、验收等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过程管理、验收和诚信管理等规定执行。在施行过程中,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Tags: 东莞市项目申报 东莞市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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