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培育支持办法 穗工信规字〔2025〕3号
穗工信规字〔2025〕3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培育支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培育支持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4日
广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培育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省“突围工程”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遵循“战略引领、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精准施策”原则,建立“1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N个重点领域+多链主企业/促进机构”协同发展机制,构建“产业集群建设+链主企业培育+促进机构支撑”多位一体的产业生态体系,提升产业集群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集群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的广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的培育、支持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下称“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促进机构(下称“促进机构”)是指围绕广州市1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开展交流合作、协同创新、产业化导入、产业链升级、投融资、区域品牌、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公共性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各类组织。
第五条 围绕广州市1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每个集群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细分领域,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遴选1-3家链主企业;每个集群可遴选若干家促进机构。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遴选条件如下:
(一)申报链主企业的参考条件和标准:
1.属地原则。依法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央企在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2.规模与影响力。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规模在所属产业领域企业中位于前列,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在国内市场排名前列,在所属产业领域中具备影响力和重要性;国际化水平领先,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能力突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级及以上的链主企业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或每年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等视情可适当放宽);牵头或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示范基地、质量检验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科改示范企业、国家双百示范企业等称号的优先推荐;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或参与专项课题的编撰,具备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优先推荐。
4.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能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标杆或被认定清洁生产企业的优先推荐。
5.产业带动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或在企业内部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条;开展产业招商能力突出,具备举办相关供需对接、跨链合作活动的经验;牵头或参与产业核心与共性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成效显著;对积极参与产业链协同发展,组建或参与行业协会联盟的企业优先推荐。
6.其他要求。企业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件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促进机构的参考条件和标准:
1.属地原则。依法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常态化服务企业并具备实际运作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如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事业单位、联盟组织、科研院所、企业法人等营利或非营利机构,以及依托社会组织、骨干企业或其它机构成立新型的、非营利的集群发展促进组织。
2.产业带动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强,产业链上的会员企业、联盟企业或服务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具有较强的牵头推动全产业链交流合作的能力,定期开展各类产业峰会、论坛、讲座等交流活动;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具有丰富的组织招商引资经验,协助引进国内外优质产业项目,组织举办各类供需对接、产创融合、产教融合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突出,积极开展产业核心与共性技术攻关;在所属产业领域中具备影响力和重要性,获得国家及省市级资质荣誉的单位优先考虑。
3.产业服务能力。产业服务能力突出,能够依托行业和专家资源,长期为产业链企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咨询与诊断、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行业技术培训、人才引进、产业金融等服务;表彰产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力量能力强,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各类奖项和资格认定的推荐与评选工作;推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能力突出,定期组织或协助制定产业有关技术、质量或管理标准规范,并大力推进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维护产业利益群体能力突出,作为集群代表维护产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政企纽带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之间的重要纽带作用,协助或组织开展产业统计调查、课题研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业基础数据和资料,参与产业政策制定及落地,开展政策宣贯工作。
5.其他要求。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等事件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遴选程序如下:
(一)划分产业集群细分领域。集群牵头部门根据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方向规划,确定当年度拟遴选链主企业的细分领域,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二)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集群牵头部门制定当年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申报不超过3家链主企业或不超过2家促进机构,且不得同时申报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申报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初审推荐。申报单位按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对应的集群牵头部门。由集群牵头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单位方可推荐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成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建议名单,其中申报单位如已入选广东省级及以上的链主企业,可免于专家评审环节,直接纳入建议名单。
(五)公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集群牵头部门将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布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名单。
第八条 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予以重点扶持发展,并将链主企业纳入市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服务重点企业范围,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及时完善企业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条 链主企业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省级及以上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鼓励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参与申报重点研发计划、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以及参评各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平台项目。
第十二条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优先向链主企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培育提升链主企业对数据要素的应用能力,强化数据资源的创新应用。
第十三条 支持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开展本产业领域创新联合体协同技术攻关,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一批攻关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举办产业供需对接、产品推介、合作交流等活动,在活动组织、发动企业、资源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参与园区规划、招商与运营,以长协订单、资源共享等以商招商举措吸引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入驻园区。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定期将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名单推送给市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发展报告按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提交至对应的集群牵头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或机构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集群牵头部门审核年度发展报告后,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第十九条 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称号有效期内的企业或机构,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集群牵头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集群牵头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遴选工作,并实行动态优化调整。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称号三年期满后应在下一批次遴选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或机构,取消链主企业或促进机构称号,从链主企业或促进机构名单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一)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内部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
(二)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标准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
(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变更并迁出广州市。
(四)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造成严重后果;
2.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
3.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4.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集群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同等适用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链主企业或促进机构的各项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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