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4年第一批)申报工作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金融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市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4年第一批)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使用已有账号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index)完成网上申报。
(一)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开设项目负责人账号的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刘攀22831403。
(二)申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账号审核并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17:30。
(三)线上审核
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8日17:30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于2024年4月22日17:30前完成线上审核。
(四)专家审查
专家审查申报材料并进行评价,择优选取认定。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2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2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2022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申报,其条件需满足2021年至今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或累计获得融资(如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等)达500万元以上,且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2022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2022年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学位)且在本科毕业后累计拥有5年及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7)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8)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公益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19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2021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2022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重点实验室;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依托单位2022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2年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或2021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
2.学科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2021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2019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2019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2021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8主管部门同意认为具有较大建设需求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可采用专家论证评审方式。
三、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相关单位申请,并按要求和时间推荐报送到市科技局。
(二)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填报,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尹佩甄、蹇玮:22112165;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张宇驱:22831330;
(二)系统技术支持:
刘攀:22831403。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4年第一批)申报指引.doc
2.《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2日
附件1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2024年第一批)申报指引
根据《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文件要求,为规范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24年第一批)申报工作,明确须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指导申报单位编制申报材料,特订本工作指引。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企业类
1. 依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联合共建单位的,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依托单位出具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说明并加盖公章(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位置、面积、场所规划等方面写)。
3. 依托单位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上述四项提供任意一项即可。
4. 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设备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所列每台仪器设备2023年12月折旧资料(须显示折旧科目);如有研发仪器设备专审报告,则仅提供专审报告即可。
5.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每名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不得超过3个):依托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东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联合共建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其属地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须显示缴纳单位为依托单位或联合共建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以及“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不少于2人”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或学历显示专业与研发机构研究方向相关性不大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参与研发机构研究工作,包括参与的专利、论文、科研项目、劳动合同等)。
6. 依托单位有效I类知识产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并加盖单位公章。
7.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有的组织框架、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证明材料。
8. 申请联合共建的,须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9. 新经济企业须提供获得融资资料(如投融资协议、资金到账银行水单等);2021年至今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10. 可行性报告,按照系统下载的提纲撰写。
(二)公益类
1. 依托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联合共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
2. 依托单位出具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说明并加盖公章(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位置、面积、场所规划等方面写)。
3. 依托单位盖章的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说明。
4. 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设备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如有研发仪器设备专审报告,则仅提供专审报告即可。
5.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每名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不得超过3个):依托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东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联合共建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其属地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须显示缴纳单位为依托单位或联合共建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以及“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或学历显示专业与研发机构研究方向相关性不大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参与研发机构研究工作,包括参与的专利、论文、科研项目、劳动合同等)。
6.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9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佐证资料(如销售合同、产品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7. 依托单位2021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
8. 依托单位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并加盖单位公章。
9.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有的组织框架、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证明材料。
10. 申请联合共建的,须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11. 可行性报告,按照系统下载的提纲撰写。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一)企业类
1. 依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联合共建单位的,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 重点实验室现有的组织框架、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证明材料。
3. 依托单位出具的重点实验室的研发场地说明并加盖公章(从重点实验室所在位置、面积、场所规划等方面写)。
4. 依托单位投入重点实验室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依托单位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设备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所列每台仪器设备2023年12月折旧资料(须显示折旧科目);如有研发仪器设备专审报告,则仅提供专审报告即可。
5. 依托单位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上述四项提供任意一项即可。
6. 重点实验室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每名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不得超过3个):依托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东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联合共建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其属地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须显示缴纳单位为依托单位或联合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以及“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或学历显示专业与研发机构研究方向相关性不大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参与研发机构研究工作,包括参与的专利、论文、科研项目、劳动合同等)。
7. 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须提供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8. 依托单位2021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
9. 依托单位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并加盖单位公章。
10. 申请联合共建的,须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11. 可行性报告,按照系统下载的提纲撰写。
(二)学科类
1. 依托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联合共建单位的,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 重点实验室现有的组织框架、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证明材料。
3. 依托单位出具的重点实验室的研发场地说明并加盖公章(从重点实验室所在位置、面积、场所规划等方面写)。
4. 依托单位投入重点实验室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设备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如有研发仪器设备专审报告,则仅提供专审报告即可。
5. 依托单位盖章的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说明。
6. 重点实验室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每名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不得超过3个):依托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东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联合共建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其属地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须显示缴纳单位为依托单位或联合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以及“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或学历显示专业与研发机构研究方向相关性不大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参与研发机构研究工作,包括参与的专利、论文、科研项目、劳动合同等)。
7. 依托单位2021年至今承担与实验室相关的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
8. 依托单位2019年至今取得与实验室相关的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
9. 依托单位2019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实验室相关的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
10. 依托单位2021年至今承担或参与与实验室相关的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
11. 申请联合共建的,须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12. 可行性报告,按照系统下载的提纲撰写。
13. 申报的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符合受理条件(1)、(2)要求拟经论证形式认定的,参照上述要求准备资料。
Tags: 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中心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 东莞市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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